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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亮丽城堡餐饮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亮丽城堡餐饮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189号申请人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亮,男,1984年5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亮丽城堡餐饮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扈铁军,总经理。申请人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亮丽城堡餐饮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等额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亮丽城堡餐饮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十六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鼎力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上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智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