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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黄潮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潮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潮钦,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住揭西县金和镇和西村委官池山村**号之一。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潮钦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粤52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潮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君卓出庭履行职责,上诉人黄潮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6)粤52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鸣代理审判员  林伟涛代理审判员  罗 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桥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