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966号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文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376230-9。法定代表人:熊立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舰东,男,该公司股东。被告:潘露,女,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的7月12日立案。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计25元,由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