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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书福与重庆市渝北区天华矿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福,重庆市渝北区天华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599号原告陈书福,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明,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天华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华蓥村。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新,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书福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天华矿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陈书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书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