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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宁兆绪、马洪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宁兆绪,马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47号。法定代理人:李广明,行长。被执行人:宁兆绪。被执行人:马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兆绪、马洪波在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47号18幢101、东营区辽河路105号18幢3单元401、东营区金光大街33号有房产3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宁兆绪、马洪波位于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47号18幢101、东营区辽河路105号18幢3单元401、东营区金光大街3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