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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瑞栋与厉天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栋,厉天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497号原告:张瑞栋。委托代理人:黄国斐,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天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栋与被告厉天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瑞栋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厉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智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