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瑞栋与厉天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栋,厉天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497号原告:张瑞栋。委托代理人:黄国斐,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天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栋与被告厉天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瑞栋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厉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智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