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财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方世祥与张忠华、张吉娜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世祥,张忠华,张吉娜,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316号申请人:方世祥,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张忠华,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张吉娜,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五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世祥诉被申请人张忠华、张吉娜、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世祥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忠华、张吉娜、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3145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世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忠华、张吉娜、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3145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