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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吴景云与富莹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景云,富莹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吴景云,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富莹琦,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吴景云与富莹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0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