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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军与段献军、赵献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段献军,赵献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001号原告:李军,农民。被告:段献军。被告:赵献平,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段献军、赵献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段献军、赵献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