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军与段献军、赵献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段献军,赵献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001号原告:李军,农民。被告:段献军。被告:赵献平,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段献军、赵献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段献军、赵献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