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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平坝宏利钢材商行与刘忠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坝宏利钢材商行,刘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坝宏利钢材商行,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经营者李某某。被执行人刘忠贵。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黔040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忠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忠贵名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合法收入人民币665237.12元(含案件款651117.12元、执行费8917元、诉讼费5203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炳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张孟贤书记员  严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