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叶灵谋、李宝英、叶旭初、廖禅真、叶灵坚、余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叶灵谋,李宝英,叶初旭,廖禅真,叶灵坚,余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晓鹏,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叶灵谋,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宝英,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叶初旭,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廖禅真,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叶灵坚,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余贵华,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现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灵谋、李宝英、叶旭初、廖禅真、叶灵坚、余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叶灵谋、李宝英、叶旭初、廖禅真、叶灵坚、余贵华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叶灵谋、李宝英、叶旭初、廖禅真、叶灵坚、余贵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溪县支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