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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字第9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熊泰华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泰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字第9233号原告熊泰华,男,1973年2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金安大道二段208号市招办三楼,注册号:91511600MA62B1F75A。法定代表人段治斌。被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5号,注册号:91500101711607773T。法定代表人叶建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泰华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熊泰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熊泰华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思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