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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罗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国,罗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591号原告:陈爱国。被告: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国被告罗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陈爱国负担。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