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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XX启与马文辉、XX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启,马文辉,XX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XX启,男,1969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马文辉,你那,1973年7月19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XX云,女,1972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立案受理XX启申请执行马文辉、XX云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启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启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