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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与叶晓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叶晓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445号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社区商巷路242号(鸿禧花园)。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告叶晓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晓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杰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金玲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玲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