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虞木旺与王声林、王灼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木旺,王声林,王灼娣,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1民初971号原告虞木旺,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王声林,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王灼娣,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王晓东,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虞木旺与被告王声林、王灼娣、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木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声林、王灼娣、王晓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木旺诉称,被告王声林因需资金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2‰,被告王晓东自愿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作担保。从2014年9月7日起至今被告停止支付利息,也不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王声林至今未偿还借款,王灼娣与王声林是夫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声林、王灼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王晓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王声林、王灼娣、王晓东未作答辩。诉讼中,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虞木旺向本院出示借据一份,证明被告王声林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虞木旺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被告王晓东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三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主张,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被告王声林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主要内容为:“借款人:王声林(身份证号:××,因投资需要自愿向虞木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整。【借款月利率按仟分之贰拾贰(22‰)】计算,利息按月(月初)结算(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担保人:王晓东(身份证号:××)自愿为这笔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整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借款人本息还清为止。若借款人无法还清该笔借款,虞木旺可自行将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虞木旺。该笔借款如有纠纷,由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管辖。付款方式:现金支付”。被告王声林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被告王晓东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王声林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6日止,之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为此,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诉至本院。另查,被告王声林、王灼娣系夫妻关系,诉争借款发生在被告王声林、王灼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声林拖欠原告虞木旺借款50000元未还,有其出具的借据证实,可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声林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现主张的月利率2%未超过借据上的约定,也未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王灼娣与被告王声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灼娣应与被告王声林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晓东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限尚未逾期。原告要求被告王晓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晓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声林、王灼娣追偿。被告王声林、王灼娣、王晓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声林、王灼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还清原告虞木旺借款50000元,并自2014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王晓东对被告王声林、王灼娣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声林、王灼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45元,由被告王声林、王灼娣、王晓东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金旺代理审判员 李林炬人民陪审员 李源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陈朗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一、本案诉讼费的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顺昌支行,账号:13×××90,账户名称:顺昌县人民法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