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4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甄荣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甄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A、C、E座。负责人王建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永波,辽宁盛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甄荣欣,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被告甄荣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6763.02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2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