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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立荣与梁崇银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荣,梁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荣,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梁崇银,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立荣与梁崇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梁崇银的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46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