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6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石藏录与张国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藏录,张国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285号原告石藏录,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自霞,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岭,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被告XX,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国岭的儿子。原告石藏录诉被告张国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藏录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藏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明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