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6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石藏录与张国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藏录,张国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285号原告石藏录,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自霞,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岭,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被告XX,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被告张国岭的儿子。原告石藏录诉被告张国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藏录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藏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明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