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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5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火根与简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火根,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火根。被执行人简文。申请执行人徐火根与被执行人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火根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简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简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火根借款本金42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14000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息,28000元从2015年11月16日起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火根与被执行人简文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简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火根借款4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简文自愿从2016年8月份开始每月归还7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徐火根,到2017年1月份偿还清本金42000元,如被执行人简文按上述期限还清本金,则申请执行人徐火根自愿放弃利息,否则由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二、2017年1月底前被执行人简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火根垫付的诉讼费1113元;三、本案执行费530元由被执行人简文承担。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且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火根依据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简文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徐火根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谷家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