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9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于浙江省永嘉县,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不到案,于2016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与戴盛峰(另案处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东方花苑2幢403室开办了一家名为“山货网络”的网络店,注册QQ号和相关的游戏网站的账号,通过QQ信息、散发名片等方式对外宣传,并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非法买卖网址为www.oule365.com、www.7080.com、www.game456.com、www.89pop89.com等赌博网站的网络虚拟银子,为他人使用虚拟银子作为筹码投注到上述网站进行赌博提供服务。同年5月,被告人胡某因与戴盛峰产生矛盾而退股。戴盛峰及被告人胡某先后雇佣叶会滨、郑程强、胡张做、潘琴良(均已判刑)等人为该网络店从事联系客户、记账及“跑腿”等工作。“山货网络”的网络店先后使用被告人胡某及邱彩眉、潘康顺的9个银行账户专门用于赌博资金结算,至2012年7月4日被查获时止,总计转入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胡某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辩解戴盛峰答应给自己股份,但实际上没有给自己股份,自己只是跑腿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与戴盛峰(另案处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东方花苑2幢403室开办了一家名为“山货网络”的网络店,注册QQ号和相关的游戏网站的账号,通过QQ信息、散发名片等方式对外宣传,非法买卖“欧乐”、“7080”“456”、“89pop89”等网站的网络虚拟银子,以低价回收高价卖出的形式非法获利,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进行交易结算。同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因与戴盛峰发生矛盾而退股。该店先后雇佣叶会滨、郑程强、胡张做、潘琴良(均已判刑)等人从事联系客户、记账及“跑腿”等工作。该店先后使用被告人胡某及邱彩眉、潘康顺等人的9个银行账户专门用于网络虚拟银子资金交易结算,至2012年7月4日被查获时止,上述银行卡的转入金额达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胡某参与期间出售网络银子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00万元以上,胡某获利10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戴盛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年初,自己和胡某各出资一万元在瓯北东方花苑2幢403室成立“山货网络”店,用于在网络上非法买卖网络虚拟银子,大概过了两个月,因为人手不够,胡某就叫了“会兵”过来帮忙,之后自己与胡某出现矛盾,两人分开,这个店就由自己一个人做,自己又先后叫了“小强”等多人来帮忙;店里使用胡某、邱彩眉、潘康顺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虚拟银子交易结算;自己跟胡某合作了两三个月。经辨认,戴盛峰指认出胡某。2、同案犯叶会滨的供述,供认2011年2月下旬,自己经朋友胡某介绍到“山货网络”店里打工,当时店里是四个人分别是戴盛峰、胡某、叶本利和自己,其中戴盛峰、叶本利两个人在店里负责跟客户用QQ聊天,网银转账、日常做账,胡某和自己负责在外面跑腿,2011年3月底,自己就不做了。3、同案犯叶本利的供述,供认2011年1、2月份,戴盛峰和胡某每人出资一万元左右开了“山货网络”店,用于在网上买卖网络银子,戴盛峰和自己负责在店里,胡某出去跑腿,过了个把月,胡某就叫了“会兵”一起跑腿,“会兵”做了一个月之后就不做了;戴盛峰和胡某合作了两个多月,大概3、4月份胡某就将股份退出来,由戴盛峰一个人开了,戴盛峰就跟自己说,给自己入小股份,后来店里先后叫了“阿强”、“阿作”等人来帮忙。4、同案犯陈久波、徐曙光、袁炳和、郑程强、邱彩媚、潘琴良、胡张做的供述,综合证明“山货网络”店出售网络银子的情况及各自在店中的分工情况。5、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转账明细,证明案发期间,胡某尾号为1910的农行账户转入金额为470万元以上,胡某尾号为8489的建行账户转入金额为30万元以上,邱彩眉尾号为1516的农行账户转入金额为3300万元以上,邱彩眉尾号为2758的建行账户转入金额为300万元以上,潘康顺尾号为9110的农行账户转入金额为290万元以上,潘康顺尾号为9757的建行账户转入金额为48万元以上,胡某、邱彩眉、潘康顺的工商银行账户亦有资金转入。其中,胡某尾号为1910的农行账户于2011年1月至3月份的转入金额达200万元以上。6、账本清单,证明“山货网络”店日常营业的记账情况。7、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胡某的前科情况,及同案犯叶会滨等人已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事实。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胡某的归案情况。9、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胡某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1年1月份,自己和戴盛峰各出资一万元投资“山货网络”店,用于在网上非法买卖网络银子,戴盛峰和叶本利在店里记账等,自己出去跑腿;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叫了“会兵”一起跑腿,“会兵”只做了一个月就不做了,后来自己和戴盛峰合作了两个多月出现矛盾,自己就退出了;自己总共分了两万元,其中一万元是之前的投资;店里使用的银行卡是自己办理的,有农行、建行、工行,自己退出后戴盛峰还使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才使用邱彩眉的银行卡。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胡某提出自己没有股份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胡某原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自己和戴盛峰各出资一万元投资“山货网络”店,后来因发生矛盾而退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能得到同案犯戴盛峰、叶本利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相应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人员倒卖游戏网站网络银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天宇人民陪审员 廖远鲜人民陪审员 胡忠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