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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田倩诉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倩,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田倩,女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吉首市环城路72号7-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负责人。田倩诉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田倩与被告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的《吉首市商品房销售合同》有效;二、被告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2016年4月8日前,将“广华沁香园”第2栋3004号标的房屋办证所需资料上报产权登记机关,并为原告办理上述标的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麻金平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的“广华沁香园”,因涉嫌非法融资已经被冻结办理相关证件,该案办证事宜需待被执行人相关非法融资处理完毕后才可以办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田倩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田倩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胜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