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康世荣与高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世荣,高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世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军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1.5%计),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63.5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军林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