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贤实诉被告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贤实,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74号原告梁贤实,男,1964年6月17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松,系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省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梁贤实诉被告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书面申请追加吉林省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平已死亡,该公司未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本案无法确定被告吉林省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贤实对被告昌图县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省通榆县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6元,退回原告梁贤实482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