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应华与马怀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华,马怀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997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华,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马怀亚,男,1978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怀亚所有的位于四季阳光城(房产证号为99××0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并限于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