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高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甲,齐某某,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特5号申请人:高某甲,男,193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乙(系高某甲之子),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齐某某,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高某丙,女,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高某甲与申请人齐某某、高某丙继承纠纷,经济阳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济阳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达成法民调字2016第5号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查,申请人高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乙、申请人齐某某、高某丙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济阳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济阳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申请人高某甲与申请人齐某某、高某丙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高某丁(已去世)之妻齐某某、之女高某丙同意将高某丁在银行个人账户上的公积金存款32513.06元归高某甲继承;二、其他无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某甲与申请人齐某某、高某丙于2016年8月15日经济阳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济阳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法民调字2016第5号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