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自力、张胜平、曾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行。负责人李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自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胜平,女,1980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曾浩,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执行依据:(2015)桃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自力、张胜平、曾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自力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天涯巷号15的房屋一套(包括一楼地下室一间)及其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桃江县支行),之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自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该房屋协议作价348800元(其中套房作价288800元、一楼地下室作价60000元)直接变卖给买受人尹淑娥,案件受理费252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桃江县支行自愿放弃。变卖后所得价款已优先偿还所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桃江县支行贷款本息共计264693.51元(至2016年8月4日实际偿还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桃江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于2016年8月22日正式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3740元,由曾自力承担。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化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