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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安美与徐学水、刘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美,徐学水,刘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1362号原告:刘安美,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徐学水,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被告:刘安荣,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原告刘安美诉被告徐学水、被告刘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安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美撤诉。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计3485元,由原告刘安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