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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旺胜诉靖边县富康出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胜,靖边县富康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236号原告李旺胜,男,汉族,住子洲县。被告靖边县富康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法定代表人罗万训,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胜诉被告靖边县富康出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