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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与沈文娟、吕秀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沈文娟,吕秀富,宁波市江东扬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代表人:戴建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文娟,职业不明。被执行人:吕秀富,职业不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扬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吕泳,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文娟、吕秀富、宁波市江东扬瑞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446518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拍卖,现难以变现,其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