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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于树峰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树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347号罪犯于树峰,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哈刑一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树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于树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6987.90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黑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于树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6987.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于树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于树峰予以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树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树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于树峰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树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