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9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海南魏氏达药业有限公司与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魏氏达药业有限公司,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栋,夏发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998号之三原告:海南魏氏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金贸西路B二区诚田花园A栋ED室。法定代表人:魏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羊临路南端。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栋,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夏发红。原告海南魏氏达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栋、夏发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314-1号保全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魏征宇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691号盛世华廷6号楼2-1301室[证号: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担保人魏征宇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691号盛世华廷6号楼2-1301室[证号: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殷庆伟审 判 员 孙 菁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