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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085号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陶志军,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田万宋家自然村32号。身份证号:360121197301103611。被告:周秀红,女,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田万宋家自然村32号。身份证号:360121197010013149。被告:魏福林,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鲁溪魏家自然村476号。身份证号:360121197108053130。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陶志军、周秀红、魏福林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尧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