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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燕与胡志刚、河南省星辰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胡志刚,河南省星辰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015号之一原告陈燕,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超。被告胡志刚,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星辰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占理。原告陈燕诉被告胡志刚、河南省星辰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陈燕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郜新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