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鑫宇与被执行人李丹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宇,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王鑫宇,男,200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勃利镇元明街。法定代理人王野,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勃利镇元明街。被执行人李丹,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鑫宇与被执行人李丹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中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郭克志审判员 李正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