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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万丰与台州市黄岩旭能模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万丰,台州市黄岩旭能模具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223号原告:叶万丰。被告:台州市黄岩旭能模具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前洋村91号。经营者王贤辉,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09211310,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下路村168号。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万丰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旭能模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万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叶万丰负担。审 判 长  金洪列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