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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凯与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凯,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徐卫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743号原告彭凯,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大悟县。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槐荫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澴川路***号。负责人李世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卫安,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彭凯与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徐卫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凯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