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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吉然什姐、李金邦与曹万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然什姐,李金邦,曹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吉然什姐,女,1982年4月生,土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金邦,男,1978年4月生,土族,农民。被执行人曹万军,男,1992年5月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928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吉然什姐、李金邦与被执行人曹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万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1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