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吉然什姐、李金邦与曹万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然什姐,李金邦,曹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吉然什姐,女,1982年4月生,土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金邦,男,1978年4月生,土族,农民。被执行人曹万军,男,1992年5月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928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吉然什姐、李金邦与被执行人曹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万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1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