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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171号原告:冯某。被告:郭某。原告冯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卫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