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171号原告:冯某。被告:郭某。原告冯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卫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