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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忠平与被执行人李玉根、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平,李玉根,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郭忠平,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被执行人李玉根,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忠平与被执行人李玉根、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玉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11日郭忠平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李玉根、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无存款、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车辆管理所出具内执行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一台朗逸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蒙AN05**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中止该案执行程序。再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玉根、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无存款、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截止目前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4)玉执字第0032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全和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