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鸿雷324结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雷,闫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鸿雷,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闫沛刚,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张鸿雷与被执行人闫沛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143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7日将被执行人闫沛刚名下大众牌车牌号为甘DD96**、长城牌车牌号为甘DA94**、航天牌车牌号为甘DB40**汽车三辆予以锁定查封。由于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