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102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2月17日被原广东省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4月8日被原广东省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8月26日因被原广东省花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9月18日因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0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羁押,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张某、谢某基(均另案处理)驾乘车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碧花园北侧的山林,盗伐被害人赵某甲承包的林地桉树27株,蓄积量6.4692立方米,后被现场群众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前科等情节,对被告人何某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侦查说明;广州市花都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承包山林合同及林权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行驶轨迹及车辆行驶卡口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穗公森(花)勘[2016]0227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花某(2016)第008号林业调查鉴定证明书;穗公(司)鉴(痕迹)字[2016]147号痕迹检验报告;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及对被告人何某的辨认笔录、对抓获被告人何某的地点、被砍伐现场、树桩、起获车辆进行签认;证人赵某乙、王某的证言;证人赵某乙对被砍伐林木的地点进行签认;同案人谢某基的供述及对被告人何某的辨认笔录、对砍伐现场、树桩进行签认;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对同案人谢某基、张某的辨认笔录及对砍伐现场、作案工具、树桩、车辆卡口照片进行签认;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何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地位、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本案缴获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柴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卫英人民陪审员 郭志雄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阳秋林曾敬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