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关长治与李光辉、郑安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长治,李光辉,郑安良,衡水顺意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衡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长治。被执行人李光辉。被执行人郑安良。被执行人衡水顺意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郑恒,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特安莱家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郑安良,董事长。被执行人被告:衡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根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65000元,向法院交纳诉讼费313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286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