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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丽与陈奎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陈奎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马丽。被执行人陈奎修。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江执行员 阚吉普执行员 王根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