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769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有琳,系公司员工。被告:江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