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茂叶与黄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叶,黄昌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754号原告:陈茂叶,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昌福,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原告陈茂叶与被告黄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茂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昌福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茂叶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陈茂叶负担。审判员 吴孝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梅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