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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茂叶与黄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叶,黄昌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754号原告:陈茂叶,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昌福,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原告陈茂叶与被告黄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茂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昌福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茂叶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陈茂叶负担。审判员  吴孝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梅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