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凌进与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凌进,王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孙凌进,农民。被告:王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凌进与被告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凌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凌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