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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凌进与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凌进,王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孙凌进,农民。被告:王金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凌进与被告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凌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凌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