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宋强与龚海浪、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龚海浪,周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宋强。被告龚海浪,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周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宋强与被告龚海浪、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干才审判员 冯朝辉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