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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宋强与龚海浪、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龚海浪,周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宋强。被告龚海浪,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周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宋强与被告龚海浪、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干才审判员  冯朝辉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