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省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新新能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260号原告:江苏省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理人:徐道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兆兵,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马能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江苏省中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朱 璘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