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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月与吴亚杰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吴亚杰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99号原告:张月,女,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吴亚杰,女,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诉被告吴亚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峰 百度搜索“”